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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6-12-22
一、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立方米或幼树100株以下的,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,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;
二、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下的,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
三、在林区非法收购林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下的,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;
四、违反规定进行开垦、采石、采砂、采土、采种、采脂和其他活动,致使森林、林木受到毁坏的,依法赔偿损失,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五、违反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、放牧致使森林、林木受到毁坏的,依法赔偿损失,处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。
六、擅自在林区经营(含加工)木材的,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。
七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,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。
八、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,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%以下的罚款。
九、刑事立案标准:
盗伐林木2立方米或幼树100株以上的,应予立案;盗伐林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的,为重大案件;盗伐林木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以上的,为特别重大案件。
滥伐林木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的,应予立案;滥伐林木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以上的,为重大案件;滥伐林木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以上的,为特别重大案件。
非法收购林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的,应予立案;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以上的,为重大案件;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幼树10000株以上的,为特别重大案件。
十、刑事处理条款:
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、并处或单处罚金;数量巨大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量特别巨大的,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、并处或单处罚金;数量巨大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非法收购林木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、并处或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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